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当年度审核的研究生导师是指我校已取得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在岗、有当年度招生意愿的导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立德树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拥有健康的体魄和达到相应的科研条件,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在我校财务账户应拥有研究生培养费,若有特殊情况无经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招收研究生后及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费。
第三条 当年度上半年新聘硕士生导师属于招生资格审核范畴,未申请招生资格审核以及审核不合格者均不可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内进行导师学生互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人事关系在无锡学院的,当年度主要依据无锡学院财务系统到账科研经费为招生资格审核标准,其中:
(一)正高级职称: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A万元,到账经费 X(万):A≤X<2A,可招1人;2A≤X<3A,可招2人;3A≤X<4A,可招3人;4A≤X<5A,可招4人;X≥5A,可招5人。最多可招硕士研究生5人。
(二)副高级职称: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B万元,到账经费X(万):B≤X<2B,可招1人;2B≤X<3B,可招2人;X≥3B,可招3人。最多可招硕士研究生3人。
(三)中级职称: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C万元,到账经费X(万):C≤X<2C,可招1人;X≥2C,可招2人。最多可招硕士研究生2人。
(四)到账经费计算时间为上一年度8月21日至当年度8月20日。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中的A:B:C比例为3:2:1,A、B、C的具体数值依据当年实际到账经费总额确定,由此确定每位导师的招生名额,所有导师招生名额测算结果的总和与当年度实际录取研究生总数一致。
(五)在到账经费计算时间内晋升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按照职称实际月份折算,最大招生数按照晋升前职称标准计算。
(六)新聘硕士生导师每人至多可招收1名研究生。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人事关系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其招生资格及当年招生名额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认定为准。
第六条 当年度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教师,下一年度可增招1名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暂停招生情况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研究生导师暂停当年度招生:
(一)未足额发放研究生助研费。硕士生导师最低发放助研费标准为:理工科2000元/生/年,文科1000元/生/年。
(二)在省级以上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前一届所指导的已毕业研究生中出现1篇“警示学位论文”;前三届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所指导毕业研究生以论文录用通知申请答辩并获得学位,且研究生毕业两年后,录用期刊论文尚未见刊。
(四)违反《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苏教研〔2018〕8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相关规定。
(五)近3年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
(六)所指导硕士研究生超年限(学习年限5年)未毕业合计超过3人。
(七)所指导研究生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八)常年在校外(包括国内、国外)等情况,难以承担实际指导工作。
(九)被学校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人才培养及教学任务。
(十)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试行,根据当年试行情况次年作修改,由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