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内设院级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统称“研究所”)建设与运行管理,构建学院有组织科研管理载体,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凝练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学科方向,集聚科研团队,支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学院科研合力、更好服务无锡产业发展,依据《无锡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科研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学科特色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级研究所,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设立、隶属于学院管理的内设学术科研组织,无独立行政建制、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校级科研机构。
规范名称:无锡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无锡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一般应以学科或方向进行命名,简洁明了,以便于对外宣传和合作。
严禁直接使用“无锡学院××研究所”命名(该命名仅限学校审批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研究所建设遵循原则
(一)学科引领,需求导向:紧扣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微电子、通信、智能感知等学科方向,对接无锡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发展需求;
(二)特色鲜明,避免重复:研究方向清晰稳定,不与院内其他研究机构重叠;鼓励跨方向交叉融合;学校认定的校级科研团队可向学院申请直接认定为研究所,认定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团队实体,注重实效:杜绝“空壳机构”,要求具备稳定团队、明确科研任务与量化建设目标;
(四)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依托学院现有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开展研究,统筹共享科研资源;
(五)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评估,达标保留、不达标整改或撤销。
第四条研究所主要职责
(一)围绕既定方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积极申报纵向科研项目、拓展横向产学研合作;
(二)培育学术成果、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支撑本科生毕设、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四)培育创新团队,储备高层次人才,创造条件申报校级、市级、省级科研平台;
(五)组织学术讲座、学术交流活动;
(六)参加每月举行的学院科研工作例会;
(七)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科研与学科建设任务。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研究所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所长)条件
学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紧缺新兴方向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学术基础扎实,具备项目组织、团队协调能力,无学术不端记录;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任期内能够稳定投入研究所科研组织与管理工作;
同一人员原则上只能担任1个院级研究所所长,鼓励系主任兼任所长/副所长,逐步形成本系特色研究方向。
(二)研究团队条件
核心固定成员不少于6人(含所长),以学院在编教师为主;
梯队结构合理,包含中青年骨干,鼓励青年教师参与;
专任教师最多同时加入1个院级研究所,不得多头挂靠造成团队虚化;
团队研究方向高度契合,具备持续开展研究的基础。
(三)科研基础与资源条件
研究方向聚焦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微电子、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感知、通信工程、嵌入式系统等相关领域;
团队近3年具备一定科研积累(在研或已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纵向项目、规模以上横向课题、发明专利/高水平论文等);
依托学院现有科研场地、实验平台,无需学院单独新增基建;
提交《研究所设立论证报告》与三年任期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项目、成果、专利、产学研、人才培养量化指标。
第六条不予受理设立申请情形
(一)研究方向与院内已设立研究所高度重合;
(二)团队人员分散、无稳定研究任务,存在“一人所”、“挂靠所”;
(三)无明确量化建设目标,论证不充分;
(四)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存在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记录;
(五)现有研究所评估不合格尚未完成整改的负责人,不得新申报研究所。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申报材料清单
(一)《院级研究所申报书》;
(二)《研究所三年建设目标任务书》;
(三)所长简历、全体核心成员名单、研究领域、相关科研成果佐证材料。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由拟任所长牵头组织材料,提交学院科研负责人初审;
(二)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学术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三)学术论证通过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四)审议通过,学院发文正式成立;材料汇总报送无锡学院科学技术处备案;
(五)审议不通过,修改完善后可再次申报或暂缓设立。
第九条公示与备案
研究所拟设立名单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发文、备案程序。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管理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可设副所长1–2名,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课题组。研究所不设独立财务、不刻制公章。
第十一条所长主要职责
(一)制定研究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组织科研项目申报、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
(三)统筹团队分工,落实任期目标;
(四)每年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计划;
(五)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人员管理
(一)研究所成员隶属关系仍在各系,实行“系+研究所”双载体模式;
(二)人员进出研究所须提交书面申请,所长同意、学院备案;
(三)鼓励跨系组建团队,适度吸纳企业兼职研究员;
第十三条成果标注
研究所成员产出论文、专利、项目成果,鼓励规范标注研究所名称;成果归属按照无锡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场地与设备管理
研究所使用学院现有实验室、办公场地,仪器设备执行学院实验室共享管理制度;研究所自筹经费购置设备,产权归属学校,纳入学院统一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
研究所无独立账户,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统一进入学校账户,按照学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所有科研合同、横向合作协议、经费收支均依托学校统一管理,严禁研究所私自对外签约。
第十六条资源支持
学院统筹科研资源,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研究所予以科研经费及科研场地倾斜支持,优先推荐其申报校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并协助对接各类社会资源。学院综合研究所运行成效及所长履职情况,对所长予以年度绩效奖励,具体标准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五章任期、考核与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任期制度
研究所每届建设周期3年,自学院发文设立之日起计算。期满开展周期评估;中间实行年度工作报备制度。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组织
由学院科研负责人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评估主要指标
(一)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立项、横向科研项目;
(二)学术成果: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产学研合作:校企联合攻关、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四)人才培养:指导竞赛、毕业设计、创新创业项目、青年教师培养成效;
(五)学术活动:承办/参与学术会议、学术讲座;
(六)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育、平台申报培育成效。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及处置
(一)合格:完成任期主要目标,准予继续运行,可申请下一轮建设;
(二)限期整改:未完成核心指标,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复核;仍不达标予以撤销;
(三)撤销:连续评估不合格、长期无实质科研活动、团队溃散、方向严重偏离规划,或发生重大安全/学术责任事故,学院发文撤销研究所。
第二十一条变更与终止
研究所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更换所长,须提交书面申请,按原审批流程重新审议备案;主动申请撤销研究所,由所长提交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章行为规范与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研究所及全体成员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严禁学术不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院书面批准,不得以研究所名义举办对外大型活动、签署合作协议、对外承诺经费、场地支持。
第二十四条不得利用研究所名义从事与科研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无锡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学院其他科研管理制度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最新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