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并结合学院教师意见和建议,现对我院制定的《无锡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作如下补充:
第一条正高级职称教师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30万元,副高级职称教师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22.5万元,中级职称教师招生资格到账经费基准为15万元。
第二条为促进学院高层次人才发展,对年薪制聘用人员、“明湖学者”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导师可在获评/聘首年给予1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但其年度招生总数不得超过所聘岗位职称对应的招生限额。
第三条为鼓励学院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可不受到账科研经费限制获得1名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生总数不得超过所聘岗位职称对应的招生限额;
(二)该国家级项目经费不得重复用于其他招生指标核算。
第四条为鼓励学院教师发表高层次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折算科研经费:
(一)最新年度中科院大类一区期刊论文:每篇等效到账经费5万元;
(二)同一篇论文存在多位通讯作者时,等效经费额度应根据实际贡献比例进行分配,且总额不得超过该论文对应的最高等效经费标准。
论文发表时间以期刊年卷期标注为准,成果权属须明确归属无锡学院方可进行经费折算。
第五条为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与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创赛)、“挑战杯”Ⅰ类竞赛的积极性,相关招生名额激励规定如下:
(一)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参赛队伍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给予1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
(二)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参赛队伍获国家级奖项的,给予2个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
(三)上述激励名额仅限获奖当年一次性使用,同一赛事奖项遵循就高不重复计算原则。
第六条当出现学院导师可招生名额数多于学生生源数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自主选择导师;
(二)导师实际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其通过科研经费分配获得的招生名额。
第七条当出现学院导师可招生名额数少于学生生源数时,按以下规则实施:
(一)学生自主选择导师;
(二)允许导师招生数量突破科研经费分配名额,但不得超过所聘岗位职称对应的招生限额;
(三)超额招生名额优先向到账经费高的教师倾斜,超额招生部分需通过学院审核备案。
第八条经费到账证明需是无锡学院财务处开出的“无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证明”原件;论文等其他证明信息需提供支撑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