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课程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综合学科特色,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小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小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成员调整。
第三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小组成员进行打分。
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期末档案袋等教学资料评价、平时教学情况评价等。
第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无锡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2021年8月25日